消防车出厂前必做以下安全检查:
①消防车的后视野应符合GB15084-2013《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》的规定;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应符合GB4785-2007《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》的规定。
②消防车的外表面应符合GB20182-2006《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》的规定,并不应有尖锐突出物和锐利的边缘。消防装置操作区域周围不应有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伤害的物品、热源。
③对人员可能触碰到的超过60℃的热表面及高速回转物,均应设有防护装置。
④消防车上公称通径大于65mm的水带接口和压力不小于18MPa的管路应远离操作人员,或采取防护措施。
⑤在排气系统暴露的地方应设置保护装置,以防可能对操作人员带来的伤害。
⑥除驾驶员外的每个乘员都应有固定身体的扶手,扶手尺寸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。驾乘室应有方便上、下车的扶手,扶手应保证戴防护手套仍能抓持。
⑦乘员室外表面和内部不应有尖角、锐利边缘、凸出物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的形状。⑧供乘员上下车踏板长度不小于200mm,深度不小于100 mm。踏板应有照明和防滑措施,与地面最近一级的离地距离应不大于500mm。
⑨取放器材的踏板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450mm,长度应不小于300mm,深度应不小于200mm。放下后外侧朝向消防车前和后方应有黄色警告灯闪烁。
⑩踏板应能承载75 kg/500 mm的重量。
⑪当为翻转踏板,在行车位置应有锁止机构,防止踏板受震动后自行翻转。
2 扶手与车体应固定可靠,应能承受100 kg的拉力且不脱落和断裂;扶手距驾乘室地板的高度应便于乘员坐在座位上抓持;扶手应优先使用非金属材料制造,若采用金属材料时,应在扶手外部包敷非金属层,并应有防滑花纹。
⑬驾乘室顶需要上人操作或维修装备时,应保证在300mmx200mm范围能够承受质量为100kg的静载荷,并且驾乘室顶应采取防滑措施;驾乘室应具有与原驾驶室相同的强度和刚度。地板、顶护面、加强筋的形状及材料的材质、厚度等均应与原驾驶室相同。